紀律條規 每周一學(十)

      2022-07-19 17:00 來源:長沙融發集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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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編者按


       學習宣傳紀律條規,嚴格執行法律法規,在學思踐悟中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、規矩意識,對每一位國企干職員工來說十分重要。為了更好地普及宣傳法紀知識,集團微信公眾號推出紀律條規“每周一學”,每周推送紀律條規、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要求及集團相關制度條款,通過學習,讓大家進一步懂法紀、守紀律、講規矩,知敬畏、存戒懼、守底線。
       本期學習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系列《執紀執法指導案例(第三批)》“違規攤派”問題的定性及處理。




       每周一學

      吳某違規攤派案
      (2022年指導性案例第2號,總第9號)

       

      【關鍵詞】

       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;攤派;接受“捐贈”。

      【執紀執法要點】

       基層“微腐敗”發生在群眾身邊,群眾所受侵害最直接,反映也最強烈。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持續深入推進,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,但滋生“微腐敗”的土壤尚未徹底鏟除,損害群眾利益問題仍時有發生。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,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,把解決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擺在更加突出位置。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工作中,要順應群眾所思所盼,聚焦群眾所急所憂,持續整治亂收費、亂罰款、亂攤派等與民爭利、擾民漁利、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,以實際行動維護群眾利益,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。

      【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】

       吳某,中共黨員,某鄉黨委副書記、鄉長。2015年至2020年8月,吳某以支持鄉政府開展工作為由,多次要求轄區內的多家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出資購買桌椅、打印機等辦公用品,“捐贈”給鄉政府使用,折合共計22.4萬元。2021年8月,吳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、政務降級處分。

      【指導意義】

       1.準確認定違規攤派行為

       本案處理過程中,關于吳某要求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“捐贈”辦公用品的問題,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:

       第一種意見認為,吳某為解決鄉政府辦公經費不足問題,以支持鄉政府開展工作為由,收受轄區內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,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,應當認定為違規受禮,屬于違反廉潔紀律。

       第二種意見認為,吳某作為鄉政府主要負責人,要求轄區內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向鄉政府“捐贈”辦公用品,增加了群眾負擔,應當認定為違規攤派,屬于違反群眾紀律,吳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。

       經分析,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。一是通常來看,無論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、禮金,還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,違規受禮者一般都實際占有有關財物,具有個人占有的主觀故意。但從本案來看,吳某要求有關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幫助解決辦公用品,有關物品亦實際用于單位辦公,吳某既不具備個人占有的故意,事實上也未將有關財物據為己有,因此不宜認定吳某違規受禮。二是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、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》明確規定,“在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,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無償地、非自愿地提供財力、物力和人力的行為都是攤派,一律予以禁止”,并強調“不得以贊助、捐贈等為名變相向行政事業單位、企業和個人攤派”;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、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》再次重申,“嚴禁向企業攤派、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”。本案中,吳某作為鄉政府主要負責人,以支持鄉政府開展工作為由,要求轄區內多家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“捐贈”辦公用品,其行為本質上是將服務群眾的義務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,將本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轉移到群眾身上,增加了群眾負擔。吳某的違規攤派行為損害了群眾利益,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,侵蝕了黨的執政基礎,屬于違反群眾紀律,應當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(六)項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(一)項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。同時,對于違規攤派獲取的財物,應由鄉政府按原價退賠有關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。

       2.關于違規攤派與接受自愿捐贈的區別

       對于以所謂“公事”為由,要求有關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“捐贈”財物的問題,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,準確區分違規攤派和接受自愿捐贈,作出精準認定和恰當處置。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過程中,應當充分收集證據材料,綜合考慮財物提供者的行為是否主動、意愿是否真實,分析研判涉案財物是否系自愿捐贈。一般而言,被攤派者付出財物時是被動的,且往往對此心懷抵觸,屬于無奈之舉;捐贈人則是出于自身的真實意愿,自愿處置財物。

       本案中,吳某先行提出了幫助鄉政府購置辦公用品的要求,有關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是被動接受要求,不具有捐贈的主動性。同時,鑒于鄉政府對轄區內的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具有行政管理職權,有關私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出于現實顧慮,難以拒絕吳某提出的攤派要求,所謂“捐贈”并不真實,關于這一點也有有關私營企業負責人、個體工商戶的證言予以印證。據此可以認定,鄉政府并非接受自愿捐贈,而是違規攤派,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吳某的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

       實踐中,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精準執紀執法的能力和水平,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綜合研判和恰當處置,依規依紀依法懲治以接受捐贈為名、行違規攤派之實的違紀違法行為,馳而不息糾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。

      【相關條款】

      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、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》(1990年9月16日)

       四、堅決禁止各種形式的攤派。國務院一九八八年四月發布的《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》和一九九○年二月發出的《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》,各地區、各部門都要認真執行。黨中央、國務院重申:在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,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無償地、非自愿地提供財力、物力和人力的行為都是攤派,一律予以禁止。任何地方、部門和單位都不準收取上述文件所禁止的費用,不得以贊助、捐贈等為名變相向行政事業單位、企業和個人攤派。企業自愿贊助、捐贈的,只準從企業留利中開支,不得計入成本。刊登廣告和訂閱報刊雜志,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,不得用行政手段強行攤派。

      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、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》(1997年7月7日)

       五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,堅決做到令行禁止。嚴禁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、罰款、集資、基金項目;嚴禁擅自提高收取標準,擴大收取范圍;嚴禁向企業攤派、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;嚴禁向企業強買強賣,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,從中牟利;嚴禁在公務活動中通過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收費;嚴禁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、信息、檢測、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,強行收費;嚴禁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會議、培訓、學術研討、技術考核、檢查評比和學會、協會、研究會等;嚴禁強行向企業拉廣告,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、音像制品等;嚴禁機關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。

      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18年8月18日)

       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、禮金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、股權、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
       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
      (一)超標準、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、攤派費用,加重群眾負擔的;

      (二)違反有關規定扣留、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;

      (三)克扣群眾財物,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;

      (四)在管理、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;

      (五)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、吃拿卡要的;

      (六)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。

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(2020年6月20日)

       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等財物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
       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
      (一)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、攤派財物的;

      (二)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、吃拿卡要的;

      (三)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;

      (四)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,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;

      (五)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。

       有前款第一項、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,情節特別嚴重的,予以開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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